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小,187,2022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正漢
被 告 張然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1訂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10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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