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小,223,2022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勝義
被 告 莊慧瑛即郭莊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487元,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2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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