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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3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被 告 林意瑄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林中正
雅布恩.伯亞
林亞妮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紅玲 住花蓮縣○○鄉○○○街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中正、林亞妮、雅布恩.伯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意瑄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9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林中正、林亞妮、雅布恩.伯亞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意瑄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借 款 金 額(新臺幣) 日 期 尚 欠 金 額 (新臺幣) 應收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29,312元 民國105年8月8日 23,912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月23日止 0.09%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民國111年1月24日至民國111年1月31日止 0.19% 自民國111年2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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