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2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邱至弘
被 告 張立群 籍設宜蘭縣○○鄉○○村○○○巷000號(現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70元,及其中新臺幣1,680元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