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小,478,2023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78號
原 告 三星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志鏞
訴訟代理人 邱麗蓉
被 告 孔宥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13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45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7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