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小,519,2023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519號
原 告 康珀瑞


被 告 游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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