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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吳廣華即農惠農產商行
指定送達地址:宜蘭縣○○鄉○○路0 段000號0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邦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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