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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勝義
林勝德
林勝智
林勝暘
林素妙
林素蘭
張玉燕
林煒翔
林煒傑
林素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坤輝(即呂曾寶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玉霜(即呂曾寶桂之繼承人)
呂惠杏(即呂曾寶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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