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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300號
原 告 鄧鈞吏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款亦有規定。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而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之聲明及按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繳納裁判費。
從而,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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