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37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連浩瑋
被 告 廖讚祥
廖國雄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被 告 林廖尾 原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
被 代 位人 廖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經查被告廖讚祥前對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拒絕收領,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之規定,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者,應為留置送達,如難以為留置送達者,得為寄存送達,是本院前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合法送達)。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