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簡,66,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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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羅簡字第66號
原 告 鄭春慧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陳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2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退票,屢經催討未果,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9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復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未逾上開規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被告在本院於111年4月1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後,同日上午11時35分始提出之答辯狀理由,本院無可審究,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退票日 1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2月25日 70萬元 110年2月25日 2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2月28日 60萬元 110年3月2日 3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2月28日 60萬元 110年3月2日 4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3月10日 30萬元 110年3月25日 5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3月15日 40萬元 110年3月25日 6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3月20日 20萬元 110年3月25日 7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3月25日 70萬元 110年3月25日 8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3月31日 60萬元 110年3月31日 9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3月31日 60萬元 110年3月31日 10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4月10日 30萬元 110年4月20日 11 陳文旭 冬山鄉農會 廣興分部 CD0000000 110年4月15日 40萬元 110年4月20日 12 陳文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 AH0000000 110年4月20日 30萬元 1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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