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簡,66,202206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文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春慧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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