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簡聲,7,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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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張美照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羅簡字第35號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羅簡字第35號排除侵害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日、民國111年7月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

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9年度羅簡字第35號排除侵害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申請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據聲請人敘明為明瞭該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情事,經核與上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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