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補,108,2022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0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並應提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宣示筆錄、賠償內容或調解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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