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書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