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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1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陳芷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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