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補,255,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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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代理人 林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軒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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