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補,31,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31號
原 告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傑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3,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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