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1,羅補,49,2022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4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