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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蔣玉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育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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