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保險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雪娟
上列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本院112年度羅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4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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