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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司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立宇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楊立宇與相對人黃林秀玲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及釋明有何「假扣押之原因」存在,經本院於112年9月5日通知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9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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