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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司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麗珠
代 理 人 王憲勳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張麗珠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麗珠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以為釋明,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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