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司救,8,2023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司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麗珠

代 理 人 王憲勳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張麗珠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麗珠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以為釋明,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