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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司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藍玉蘭
相 對 人 藍萬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玉蘭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次按調解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與相對人藍萬華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惟聲請人未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函促聲請人於文到15日內補繳聲請費,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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