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小,156,202309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如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林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7日寄存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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