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小,312,202309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3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游榮文

被 告 陳詩涵

視同被告 陳永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詩涵與視同被告陳永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75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陳詩涵與視同被告陳永枝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陳詩涵與視同被告陳永枝如以新臺幣41,7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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