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小,422,2023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42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被 告 林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72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7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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