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小,453,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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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453號
原 告 藍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晶、陳鳯靜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為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該項聲明,因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疇,如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將來即成為判決主文,且為未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須簡明、確定,且不得附以條件,否則即為不合法定程式。

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原告依限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並按被告人數附具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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