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小,500,2024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武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世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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