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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21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 告 曾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張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張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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