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簡,112,2023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程光儀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宜蘭縣蘇澳鎮港邊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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