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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宜蘭縣蘇澳鎮港邊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代理人 徐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112年度羅簡字第112號裁定撤銷。
理 由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原告起訴未於期限內繳納足額裁判費為由,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惟查本院係於112年3月1日以112年度羅補字第3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90元,該裁定並於112年3月13日送達,而原告於本院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前,業於112年3月14日繳納足額裁判費,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參,是本院112年3月29日裁定以原告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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