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簡,206,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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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206號
原 告 吳妘閑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31號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主張利息部分已罹於時效,則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24,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附表:
編號 項目 計息債權本金 (新臺幣) 適用利率及計算起訖期間 (民國)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7,855元 自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提起本訴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7,855元×(9+185/365)×0.20+7,855元×(7+122/365+187/365)×0.15=24,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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