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簡,235,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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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呂府運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呂聰洋
被 告 賴錫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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