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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紹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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