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燦明
陳文送
陳美香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潘雯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文璋、玖崧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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