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簡,56,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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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
原 告 羅錫堅


訴訟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閻道至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淇郁律師
被 告 羅俊翔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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