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簡,99,2023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簡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玠錚
訴訟代理人 陳培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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