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補,113,2023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1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吳昭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錦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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