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補,188,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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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黃錫麟



被 告 簡陳梅

陳春華
陳錫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茲以原告就分割之共有物即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鎮○路00巷00號房屋之應有部分按起訴時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元【計算式: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之課稅現值29,800元×原告應有部分1/4=7,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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