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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9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蔡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一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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