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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1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林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蔡佳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佳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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