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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邱清文(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林武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應補正原告之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原告人別之資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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