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補,219,2023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1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