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民事-LTEV,112,羅補,22,2023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2號
原 告 劉翰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仲倫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謝仲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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