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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周宏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浩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變更之情形,原告應具狀由現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現任法定代理人出具之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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