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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313號
原 告 劉清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味軒小吃店即張曉瑛」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知味軒小吃店即張曉瑛」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知味軒小吃店即張曉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6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1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請查報確認「知味軒小吃店」是否為張曉瑛所獨資設立?如屬獨資事業,則請確認被告姓名是否更正為「張曉瑛即知味軒小吃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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