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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文松
張柯鏗
張柯柏
張銘鋒
張志清
張志洋
張志豪
相 對 人 吳俊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3年8月13日所為之93年度裁全字第60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609號裁定供擔保准予假扣押,嗣因相對人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張榮錦間請求給付票款之本案訴訟,經本院羅東簡易庭以94年度羅簡字第106號簡易判決相對人勝訴後,張榮錦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駁回相對人對張榮錦於原審之請求,即改判相對人敗訴確定,聲請人為張榮錦之繼承人,為此聲請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張榮錦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4年度羅簡字第106號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及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609號案卷查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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