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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司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池佳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池佳珍等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低受入戶證明書,並經本院查調其財稅資料,堪認其卻無資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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