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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司調字第139號
異議人即
聲 請 人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陳建忠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113年6月12日、7月12日來狀就本院113年5月24日駁回調解聲請異議略以:其係針對本院司法事務官處分聲明不服,無須繳納裁判費云云。
二、按當事人針對司法事務官之處分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已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有現行同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4款規定可稽。
故本件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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